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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受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包括: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71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4人,代表股份3,428,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86人,代表股份244,877,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46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的议案》。 同意244,456,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2%;反对25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弃权16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8,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306%;反对2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06%;弃权1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8%。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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